三、深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3〕58号、60号文件精神,对本地区目前仍存在的必须按照“四个一律关闭”原则关闭的小煤矿及其他无证非法煤矿立即组织进行全面清理,实施炸封。该项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地要在将清理炸封情况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
各地待验收的煤矿要抓紧进行整改,按省整治办规定的时间上报省整治办进行验收。经省整治办组织复查验收合格的煤矿,换发有关证照,持证生产;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吊销有关证照,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逾期未按规定上报的,视为整治不合格矿井,不再予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国有煤矿要把 “一通三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要逐矿进行通风系统自查、核定,在自查核定的基础上确定通风系统整改方案,合理确定系统内的生产布局;尚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必须在2003年内安装和完善,逾期未达要求的,矿井停产整顿;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认真编制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把区域性防治措施放在首要位置予以落实,同时必须在年内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落实区域性预抽和生产过程中的抽放方案和措施。要加强质量标准化和技术管理等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调度协调指挥系统,完善和优化协调指挥机制,实现煤矿井下生产活动有责、有序、协调、安全。要结合《贵州省大中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及标准》进行深化整治,把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继续深化整治的重点,年内完成评估。
乡镇煤矿的深化整治要结合《贵州省小煤矿深化整治验收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是要狠抓“一通三防”管理,完善“一通三防”设施和装备,增强矿井综合防灾抗灾能力。年内所有矿井必须完成瓦斯等级鉴定。今年9月底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并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好人员培训、筹备和建立好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辖区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未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是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评估。按照贵州煤监局统一部署,力争今年完成评估。三是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单一通风系统内,属低瓦斯矿井的,井下布置不得超过一个采面、两个掘进面;无采面的,掘进面不得超过三个。属高瓦斯矿井的,井下布置不得超过一个采面,一个掘进面;无采面时,掘进面不得超过两个。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四是认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分析。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矿井防治水害方案,配备专用探防水设备,落实探防水措施,强化防水隔水煤柱的保护和管理。矿井防治水害方案要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矿井认真落实。要严惩矿井越界开采行为,因越界开采造成事故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关闭矿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加快推进技术和管理进步,推广正规采煤方法,推进支护改革。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向煤矿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促进乡镇煤矿健康成长。六是制定煤矿项目法人准入管理办法,提升业主办矿素质,降低生产建设中的安全风险,提高安全办矿水平。
要将加强农村家庭生活用煤管理作为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现正规办矿、安全办矿。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采取措施,安排和解决好农村家庭生活用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