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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7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前提和条件。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煤矿安全生产和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来抓。当前,要集中精力,结合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办发〔2003〕58号、60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把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各项安全专项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并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和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和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核心是责任制。各级各部门都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把健全落实县(市、区)、乡(镇),特别要把乡(镇)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乡(镇)、村、村民组,企业要落实到车间(区、队)、班组、操作人员,机关要落实到处(科)、室,并严格兑现奖惩。未按要求完成的,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缴纳责任金。上缴的责任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和改善安全生产设施。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全面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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