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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强化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认可制度、统一认可机构、统一认可标准和认可程序”的要求和《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省质量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1、统一管理。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国家认可,否则,不得从事与认证有关的活动。通过国家认可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到省质量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及生产的产品也要一并备案。
  2、加强监督。省质量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认证企业、认证标准、认证标志、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搞好配合;同时,每年要定期对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认证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
  3、市场化运作。对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要统一认证标准、统一认证程序。要引入市场机制,靠诚信竞争,逐渐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农产品认证机构,以确保认证公正、科学。
  (二)整合农产品认证与政府评价。
  1、突出认证重点。以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以下称QS认证)为重点,对动物源性农产品、粮食谷物蔬菜类农产品、山特产品、寒地水果类产品实行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管理体系认证。
  2、规范认证认可与政府评价形式。对已取得某种认证的农产品,在申办其它形式的认证时,认证机构应承认具有相同认证要求的评价结果,不得重复检查、检验和收费。对已取得某种名牌产品、免检产品、驰名和著名商标等政府评价形式的产品,在申报QS认证时,可免除相同认证要求的现场审查和相关标准规定中重复参数的检验检测。对已通过QS认证的企业,要鼓励并扶持其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今后评定名牌产品、免检产品以及驰名和著名商标活动,应将管理体系认证及取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作为基本条件。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建立工作机构。成立由省政府主管农业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职能部门及有关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认证的相关知识,加大对已取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力度,以提高我省优势农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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