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2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意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
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认注联[200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认证是政府实施市场准入,设置或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是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相继实施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认证。但是,由于认证管理政出多门,部门认证和认证管理相互交叉,认证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导致企业在申办认证过程中重复接受检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了贸易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也影响了产品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建立健全我省开放有序、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人民需求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