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2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外经贸厅、
省国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精神,支持我省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工业发展,充分发挥农机工业在实现我省农业机械化及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进程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农机企业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
各地应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0]53号)、《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经贸中小企发[2001]73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农机企业体制改革。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产权、重组联合、兼并破产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结构调整。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鼓励和扶持科研单位、制造企业、销售公司或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组建大型农机企业集团或公司,形成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主机与零部件相互配套的农机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大中型农机企业改制成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并为其规范上市或吸收社会资本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通过投资、参股兼并、购买、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农机企业的改革。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发生产农机产品,进入农机行业。鼓励和支持国有农机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项改革,优先安置分流富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