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2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或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室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可不计算在内);
2、容纳50人以上或50个床(餐)位以上的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或营业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办公、仓储所占面积可不计算在内);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