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控辍”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2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 、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工商局、文化厅、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控辍”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控辍”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事厅、
省工商局、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 《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要求,全面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切实解决辍学问题,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普九”巩固发展目标,为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奠定基础
(一)深刻认识“普九”工作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大意义。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教育权利, 是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按照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要求,进一步抓好控制辍学(以下简称“控辍”)和“普九”巩固提高工作,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而且对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创建学习型社会,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巩固提高“普九”工作指导思想是:深入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办学思想,制定实施“十五”“普九”巩固提高发展规划,全力做好“控辍”工作,不断推进全省“普九”工作向高水平、高质量“普九”(以下简称“双高普九”)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