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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3]236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已试行一年期满,一年来,各地反映该收费标准兼顾到各方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属中介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协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票据。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应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间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用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500-2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800-2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               1000-5000元/件;
  (二)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8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               2000-6000元/件;
  (三)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           800-5000元/件;
  (四)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500-3000元/件;
  (五)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涉及财产数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本条(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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