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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事厅贯彻<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经济单位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5、鼓励非公经济单位面向省外、境外、国外引进人才和智力,并与国有企业单位一样落实引进人才和智力的有关规定。
  六、加强对非公经济单位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1、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是非公经济单位发展壮大、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全省人事部门要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单位搞好各类培训、进修,要把对非公经济单位人才培训的业绩作为人事部门履行培训教育职能的重要内容,要主动了解非公经济单位对培训的需求,并在培训策划、培训机构、师资、教材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支持。非公经济单位委托人事部门安排培训的,要认真负责进行,并保证培训质量。
  2、省院省校合作培训人才时,要把对非公经济单位的人才培训纳入计划,并在培训人数、经费补助方面实行倾斜。
  3、非公经济单位人才通过学历教育或培训以及自学考试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或掌握了本单位急需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人才,可由所在单位决定适当提高其工资待遇。
  4、非公经济单位培养人才需要派人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发达地区挂职、培训以及境外和国外培训、进修的,人事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并有计划地予以安排。
  七、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建设,为非公经济单位配置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1、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建设,通过市场为非公经济单位配置更多更好的人才。同时,让愿意到非公经济单位工作的人才能够选择到适合的单位,使事得其人、人尽其才。
  2、进一步完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为非公经济单位人才提供人才测评、人事诊断、人事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以及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履职考核、出国(境)政审等人事代理。
  3、积极做好非公经济单位经营管理人才评鉴及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建立经营管理人才库,逐步实现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职业化。
  八、非公经济单位要逐步规范人事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使用人才,为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同时,在非公经济单位工作的人才,要尽职尽责、勤奋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自离职、私自使用或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或泄漏其商业、技术秘密。如发生上述行为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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