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大中专毕业生进一步转变观念,把到非公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同样视为就业的重要渠道。人事部门在调查研究和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要积极向政府提出鼓励毕业生到非公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对到非公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的,一次性地给予适当的创业补助金。在非公单位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在非公单位工作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四、进一步破除人才在国有单位和非公经济单位之间流动的体制障碍,促进各类人才的合理流动。在继续完善鼓励国有单位人才向非公经济单位流动的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畅通非公经济单位人才流向国有单位的渠道。非公经济单位中业绩突出的各类人才,在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事业单位补充一般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或聘用。在机关补充除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充实相当于科长及以上领导人员时即可以按规定程序从非公经济单位符合条件人员中选调、录用或聘用。
国有企业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可从非公经济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
五、认真落实非公经济单位人才的有关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在非公经济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进入国有单位工作时,可参照国有单位人员工龄计算方法连续计算其工龄。
2、非公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遵循“一视同仁、多条渠道”的原则,按照我厅云人职[1998]137号《关于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经考试或评审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非公企业按自主设岗、自主聘任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他们在国有、非公经济单位之间流动时,其在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应连续计算。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非公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复合型、服务型专业技术资格提供全方位的人才评价服务。
3、进行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省543人才工程人员选拔,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及评选、表彰、奖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要将非公经济单位人才纳入范围,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