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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事厅贯彻<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事厅贯彻<关于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人[2003]20号 2003年5月29日)


各地、州、市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滇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大专院校人事处: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为我省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事厅贯彻<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事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人事厅贯彻《关于加快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云发[2003]5号《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精神,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单位)提供人才支撑,促进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为我省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到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人事人才服务是人事部门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内容和人事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是新时期进一步拓展、延伸人事人才工作服务领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大举措。同时,也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奋发努力,人事人才工作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实现新发展、新突破。还要充分认识到人才是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从而自觉地将非公经济人才资源开发纳入我省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强化为非公经济服务的意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切实为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人事人才保障。
  二、继续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到非公经济单位施展才干,建功立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辞职、提前退休到非公单位创业或工作的,继续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云人[2001]69号文件中有关的优惠政策。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许可,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外)工作人员可以到非公单位兼职并获取合法的劳动收入,兼职中的业绩,可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当年计划分配的转业军官到非公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的,保留三年安置资格,三年内如要求重新安置,按安置当年的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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