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
领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通知
(云民民[2003]34号)
各地、州、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快速增长的一支极其重要的力量。加快非公经济发展,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为认真落实全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毫不动摇地大力支持发展非公经济,认真做好非公经济领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营造发展环境,推动我省非公经济的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
一、关于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登记的问题
为促进我省非公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由社会团体举办的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应予支持,依照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其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具体要求是:
(一)举办者必须是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该社会团体必须是信誉良好,无不良纪录,有较强经济实力,具备指导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工作的条件。
(二)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名称须符合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要求,由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信用担保中心组成。
(三)业务主管单位由各级政府主管非公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经贸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是: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事宜。
(四)在省、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开办资金最低限额分别是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资金来源有举办者出资、政府有关部门资助、社会捐赠等。
(五)机构类型为其他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