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检查活动的监督,严格管理,从严把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进行”的规定,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联系、协调、沟通,加强对派出派驻机构的指导、协调,加强对各类检查活动的监督,严格进行管理。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机关同意后进行。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在发现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并正在进行违法规避活动、事态紧急、必须立即进行检查的,可边报告边进行检查,事后应立即向同级监察机关补办同意手续。监察机关应按照严禁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一般一年不能超过一次的原则审核,从严掌握。监察机关对以检查为名,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必须分别报省、地、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及时审核国家行政机关和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的执行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管辖权限、内容、程序进行。管辖权限、执法主体、对象、方式、内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该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时,涉及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和省确定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的,必须报省监察厅同意后执行;涉及纳税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非公有制企业和地(州、市)确定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的,必须报所在地(州、市)监察局同意后执行;涉及纳税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非公有制企业和县(区、市)确定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的,必须报所在县(区、市)监察局同意后执行。
五、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整治力度。监察机关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要求,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监察机关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严肃“收支两条线”的纪律,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