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监察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监察厅贯彻省委、省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云监[2003]14号)


各地、州、市监察局,省监察厅派驻(出)监察室(局):
  为加快云南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着力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进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行政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监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监察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作为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注意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令行禁止,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监察机关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县(市、区)监察局对经营常设机构设在本地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列入省、地、县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监察机关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挂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或不定期向挂牌保护企业了解合法权益维护情况,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监察机关在受理、调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程序进行。必要时,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审批程序采取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县级以上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责令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违纪人员行政处分,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