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五、外省籍非公企业人员在我省申请学习机动车驾驶的,给予先行办理学习手续。非公企业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学习机动车驾驶的,可采用计时培训和无终止考试。
  凡在我省范围内异地投资的非公企业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持有我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可自行选择在投资地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进行年度驾驶证审验。
  十六、对涉及非公企业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的道路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一律不暂扣机动车辆;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依法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必须在现场勘查后48小时内检验完毕并放行车辆。交通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凡有经济赔偿能力或肇事车辆已投保的,除需要检验鉴定外,一律不暂扣机动车辆。
  对运输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物品的违章车辆,能当场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记录后放行,事后处理。
  十七、非公企业申请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业务,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或下达不予审批通知。
  十八、延长河口、磨憨、瑞丽、畹町等边防检查站的口岸开关时间,对重大边贸往来和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随到随检。
  十九、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从事境外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活动,在准入政策、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及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相应服务。
  二十、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禁向非公企业要赞助和强行向非公企业推销或指定产品;严禁罚款不出示处罚决定书或不出具罚款收据。
  二十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与非公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帮助其建立健全保卫组织,组织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二十二、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云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电话:0871—3053110)及各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一律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查办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在3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