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非公企业可设立集体户口,实行统一管理。
非公企业聘雇的暂住人口,可由企业统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对在昆明地区投资、办学、纳税、购买商品房达一定数额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准予符合条件人员落户。其他地、州、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放宽户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户口在我省的非公企业人员及在我省投资的外省籍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我省非公企业聘雇的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除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外,也可向企业所在地、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暂住我省边境地区的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非公企业中方人员,因本企业边贸业务需要前往邻国边境地区的,可向暂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出境通行证》。
十一、在我省非公企业工作的外省籍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向企业所在地或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可审批签发3个月、1年或3年多次商务签注。
十二、出国(境)申请的受理、审批、制证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对赴国(境)外签订合同、参加招投标、检验、监装设备或物资等紧急商务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缩短受理、审批、制证时间,为申请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对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领取出国 (境)证件的,经受理民警确认,可在申请时办理委托代领手续。公安机关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送证照上门或特快专递证照服务。
十三、非公企业聘雇的外国籍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办理1至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Z”字 (任职)多次返回签证。非公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外国籍人员及企业聘雇的外国籍负责人和高级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人出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签证。
外国籍人员可持我省非公企业业务邀请函电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十四、经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同意,非公企业可在其自有车辆车身上喷涂公益广告、本企业合法广告和企业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