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制约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政策不落实、发展环境不宽松、服务体系不健全,这些制约因素在我省公安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结合正在开展的“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冲破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非公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积极探索服务经济建设特别是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最佳工作方式、方法。要把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5号文件和省厅《规定》,作为公安机关开展大讨论活动的实际行动,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创造良好治安秩序的同时,进一步改革和改进各项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挖掘服务潜力,拓宽服务领域,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加强管理中搞好服务,在搞好服务中落实管理措施,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服务非公经济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省厅《规定》的制定出台,是全省公安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规定》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5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各警种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好,做到令行禁止,不打折扣。要切实加强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厅、局党委统一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公安机关服务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和各警种密切配合、协调开展、具体落实的公安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工作格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厅《规定》的要求,抓紧细化工作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奖优罚劣。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报送党委、政府,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关于《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云南省公安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