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
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公发[2003]10号)
各地、州、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铁路、民航、港航、森林公安局,走私犯罪侦察局:
为认真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保障和服务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的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促进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省公安厅本着“政策更宽松、执法更规范、管理更有效、手续更简便、服务更优质”的指导思想,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服务非公经济工作
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一科学论断为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指明了方向。非公经济是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具活力的经济成分。加快发展非公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我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开放水平、增加就业岗位、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和省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对非公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强省富民的重要途径,作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4月初,省委、省政府在昆明召开了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对加快发展我省非公经济进行了部署,并制定下发了5号文件,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新局面已经出现。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履行着刑事、行政执法和治安管理职能,在服务非公经济、促进我省非公经济大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全省非公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 5号文件和省厅《规定》,为我省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力营造非公经济大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