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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印发《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从2004年起,省科技厅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六)积极协助非公企业申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对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支持。对非公企业争取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七)积极支持非公企业的原始创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对非公企业承担并有希望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允许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等在项目经费中给予补助。
  (八)从2003年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信息技术开发专项每年安排非公企业承担的项目和资助经费,不低于该专项计划年度列项总数和经费总额的50%。
  (九)“十五”期间,建立民营科技企业“三百工程”扶持资金,进一步加强实施“三百工程”的支撑条件。
  (十)启动实施云南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非公企业的专利申请和维持、专利信息二次开发等提供资金支持。
  (十一)鼓励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非公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其中符合条件者优先予以认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科技组织
  (十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科研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
  (十三)加快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和自律性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云南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健全服务网络,为非公企业的技术转移、信息交流、人才流动、融资等提供服务。
  四、扩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发展外向型非公有制科技组织
  (十四)鼓励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与省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引进省外先进技术或以项目为纽带与省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建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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