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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新办非公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新办非公企业是指省委、省政府(云发〔2003〕5号)文件下发后,即2003年4月18日以后新建立的。对于此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目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确定之日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兼并收购企业
  非公企业初次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自完成法律程序、实现产权转移之日起,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兼并或收购前一年的经营所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并实现对其他企业绝对控股(51%以上)的一种行为。
  (四)省外来滇投资企业
  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新办非公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五)担保机构
  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以上新办非公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兼并收购企业、省外来滇投资企业等,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可在我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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