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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企业出口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它机电产品、部分冶金产品及法定征收率为17%的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
  (3)企业出口法定征收率为17%的除以上类别的其它出口货物以及法定征收率为13%的农产品以外的其它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
  (4)出口农产品的退税率为5%;
  (5)商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农产品执行5%的税率外,其它产品均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
  (6)企业出口属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出口货物按法定征收率17%享受足额退税;
  (7)非公有制商贸出口企业收购出口货物属应税的消费品,除退还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该货物已缴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出口货物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出口货物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2、属于工业生产企业性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免、抵、退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对出口货物免征本道生产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2)对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可用以抵扣销售给国内企业货物的销项税额;
  (3)对抵扣不完的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部分给予办理退税;
  (4)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税的货物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分别按不同的征收方法就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免税,即不征不退。
  3、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属小规模纳税人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政策规定给予享受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的政策。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提高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非公有制企业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新办非公企业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范围。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为: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从事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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