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财税[2003]19号 2003年5月29日)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根据 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拟定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销售额指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要及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确保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
1、对属商贸企业性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退税率办理退税:
(1)企业出口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及部分服装制品报关离境后出口退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