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切实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除价格举报按照国家计委《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处理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禁对同一非公有制企业的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因非主观因素产生的价格问题,要坚持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手段为辅的方式处理。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十一)严格管理罚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罚款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具国家或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并统一上缴财政。
四、强化服务,狠抓落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发展环境
(一)加强规划指导。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和内容,统筹考虑,分类指导,确保每年非公有制经济在质量、数量和规模上都有大发展,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促进经济全面发展。结合编制“十一五”计划,改变过去单纯“国有”规划的性质,使非公有制经济融入整个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中。各级计划部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及建设项目计划时,都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腾出空间,在政策和资金扶持上与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时,要把当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作为重要事项一并报告。
(二)建立和完善对非有制经济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及时并定期将产业投资政策、行业发展前景、地区发展规划等投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通过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定期发布投资和产业发展信息进行投资引导,对预期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实行全社会招标吸引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在内的民间资本。重点加强对一般竞争性项目的信息引导,帮助社会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决策,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继续编制、发布《云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增加政务信息与决策透明度,引导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投入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投资中介机构,加大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建设项目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双向选择。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中心、技术支援中心等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提供政策和法律援助、技术、价格、财会、税收、信贷、社保、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