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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和公布工作,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完善收费管理,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五)增强收费透明度。全面推进和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执收单位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六)对新增收费项目的标准(项目)从严审核、严格把关。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省以下人民政府、各部门均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涉及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避免出现新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七)规范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做好价格服务。将对非公有制企业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纳入工作日程。开展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面检查,结合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对不向社会公布或不在公布范围内而向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搭车收费,以及政府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必须收取的收费,检查时一律以规定标准的下限为依据。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云南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管理制度”和“云南省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管理制度”;协助工商部门进一步完善云南省个体私营企业“交费卡”登记制度。收费单位在向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按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并在“交费卡”上登记,进而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企业交费登记两个方面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双向约束机制。
  (八)规范执收单位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通过收费许可证的办证和年审,严格审核列入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收费许可上有效控制各种乱收费行为;执收单位必须按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亮证收费,凡违反规定不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或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均属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九)坚决整治“四乱”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四乱”的治理力度,适时督促检查对非公有制企业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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