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贴息扶持。
(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社会事业。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组织投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社区服务等社会发展领域,无论投资多少,此类项目均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对投资社会发展项目,特别是以公益性为主的项目,在确保今后社会发展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政府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允许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十一)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扩大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凡是对云南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不分地域和所有制,均可按《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前期工作经费贴息的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三、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坚持整治“四乱”行为
(一)依法开展价格执法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规定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规范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市场价格秩序的整治力度。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司法公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价格政策。尊重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凡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价格,一律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城乡供排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燃气、厕所等公用基础设施,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回报率确定。加快建立水价市场形成机制,制定有利于吸引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水利基础设施的价格政策。
(三)严格按国民待遇公平原则制定收费政策和进行收费管理。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实行与国有、集体等其它企业同等的收费政策,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