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进一步适应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充分运用有效的经济政策手段,把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促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保证。
二、放宽投资领域,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一)最大限度地放宽市场准入。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领域外,其余行业和领域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在市场准入、投资领域、政策优惠等方面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政策。凡是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能源、交通、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农、林、水等农业综合开发的,比照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都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二)对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实行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税费征收、银行贷款获得、财政贴息、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等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不分所有制性质,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的优劣,使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资源配置的机会。
(三)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涉及到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审批。对确需审批和上报审批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实行限时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四)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资金等建设条件落实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其中:不需要省平衡资金和审查建设条件、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社区服务等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凡是有条件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国有资本逐渐退出。扩大贴息范围,对非公有制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应贴息额30万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不分所有制均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其中:非经营性项目贷款实行年度全额贴息;其它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半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