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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执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执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检发[2003]42号)


各分、州、市、县(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措施》,经5月20日云南省检察院第六次检查委员会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03年5月20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加快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措施
            (2003年5月20日云南省
        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大提高、大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公正执法的前提下,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新思路、新突破、新局面、新举措”的改革思路,以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态度推动执法观念的进一步转变,树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现代执法观念,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提出如下服务措施: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委、省政府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对今后我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全省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准确理解《意见》的重要含义,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正确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要把《意见》的重要精神,一以贯之于检察工作中,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律保障。要清醒地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既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履行的WTO基本规则,也是党的十六大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要坚决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原则,进一步做好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法律保障工作,不得在执法中歧视或不公正地对待非公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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