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以及自身改制纠纷案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各级法院要认真审理好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参股国有和集体企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案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债权和其它合法权益,促进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身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案件,以及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破产、停业、解散等案件,依法确认股东权益,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破产、停业、解散等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各级法院要在正确执行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同时,积极探索,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
六、及时公正处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纠纷案件,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益。 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中,要依法区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区别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要依法及时审理借款、买卖、建筑、承揽等各类合同纠纷,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制裁违约、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流转法律秩序。尤其是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用工、劳资、社保纠纷,以及用地、用水、用电等合同纠纷,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
七、通过行政审判工作,严肃整治“四乱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务、政策环境。 各级法院要依法审理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有关行政机关涉及税收、行政收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海关监督等行政案件,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行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赖以生存的政务、政策的不断优化。
八、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慎用执行强制措施,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时回收对外债权。 各级法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严格执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帮助申请人依法回收债权。对于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而无法及时执结的案件,要上下联动,相互协同,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方式,努力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案件的依法、高效、全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