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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和保障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
 和保障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云高法[2003]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为促进和保障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法及时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类纠纷案件,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确立了对非公有制经济“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政策,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坚决消除片面强调保护国有经济,轻视或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和做法,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为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依法贯彻执行法律和国家政策,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纠纷案件中,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要根据法律原则和相关政策处理。依法平等保护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大力加强对科技型、外向型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涉诉案件审判工作,依法处理有关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引导、规范、保护、促进这些企业的健康发展。办案中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又要注意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诈骗、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并严厉惩治在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国有股参股不控股的经营机制转变为私营制运行中对国有资产的侵吞等刑事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在审理案件中,要依法保护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惩违法犯罪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四、依法严惩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各类刑事犯罪,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 各级法院要加大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各类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抢劫、抢夺、盗窃、挪用、诈骗、侵占以及聚众哄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活动,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安全。要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杀害、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企业家、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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