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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关于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呈报省委政法委;
  (二)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呈报地、州、市的党委政法委;
  (三)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呈报县(市、区)的党委政法委;
  (四)省、地、县确定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呈报确定地的党委政法委。
  四、因涉嫌刑事犯罪,政法部门需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拘留、逮捕或对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的,原则上由作出决定或批准的政法部门填写《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呈报表》(样表附后),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呈报党委政法委。各级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呈报的事项要严格把关,及时办理,一般在7日内作出决定。
  五、政法部门对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行凶、企图自杀、逃跑以及对其财产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导致转移、隐匿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在呈报党委政法委的同时执行拘留、逮捕或对财产予以扣押、查封。
  六、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不得推诿扯皮,失职渎职。
  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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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 呈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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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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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                                  │
│要 │                                  │
│案 │                                  │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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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                                  │
│企业│                                  │
│及法│                                  │
│定代│                                  │
│表人│                                  │
│基本│                                  │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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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                                  │
│事项│                                  │
│及主│                                  │
│要依│                                  │
│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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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                                  │
│单位│                                  │
│意见│                                  │
│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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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                                  │
│政法│                                  │
│委意│                                  │
│见 │                                  │
│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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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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