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发展中介组织。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并加强监管,促其严格依照法规办事,按市场规则运行。政府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向非公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向经营者指定中介组织;不得随意要求非公企业对同一项目搞重复评估。
(三十四)开发人力资源。利用现有高等院校和中介组织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非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企业就业,属引进人才的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享受我省吸引人才的有关规定。非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创办和就职于非公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三十五)健全社会保障。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经济,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就业的人员,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后,交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或中介组织托管。
(三十六)提供综合服务。努力为外来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非公企业经营者的子女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本辖区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企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登记及车辆转落户手续。外来个体经营户的子女入学及户籍管理由各地研究办法解决。
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三十七)建立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总体规划,把非公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指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各级发展非公经济目标考核责任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建立非公经济联系制度,省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联系帮扶到县和重点非公企业,地县领导和部门联系到乡镇和重点非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