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减少检查。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检查必须持有县以上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
(二十八)严管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进行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或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二十九)杜绝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企业搞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推销商品;严禁强行要求非公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拉赞助、拉广告;严禁搞搭车收费。
(三十)追究过错。实行治理“四乱”部门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意见》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部门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
(三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社会评议部门行风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把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纳入对部门行风评议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内容。“四乱”治理整顿办公室每年组织非公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调整。
九、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十二)改进政府服务方式。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纳入法制轨道。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积极试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政策公告制度,职能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以有效方式告知经营者。对限制性政策措施,不公告不得执行。完善便民服务中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