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规范经营行为。非公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等违法违章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二十二)改善法治环境。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非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非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危害非公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家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二十三)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非公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省外来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列入省、地、县的重点非公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进行。
(二十四)加强执法监督。要把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政法机关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若涉及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至500万元、50万元至200万元的非公企业和省、地、县确定的重点非公企业,必须分别报省、地、县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省、地、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
八、坚决整治“四乱”行为
(二十五)强化监管。调整充实省治理整顿“四乱”和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全省治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二十六)规范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省涉及非公经济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