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十四)满足用地需求。非公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其土地使用的审批程序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建立非公经济园区,但要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五)降低用地成本。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属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属国家和省鼓励的投资项目,由各地(州、市)、县(市、区)在出让金等方面决定优惠。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园区经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可采取分期付款、减免租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六)简化用地审批。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在30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六、加快发展科技外向型企业
(十七)推行无形资产计价入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的企业转制为非公科技企业,除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采用公司制企业转化智力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20%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可划出不高于15%的净资产作为创业股,配送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十八)鼓励技术创新。对列入省大企业(集团)重点培育的非公企业,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省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将非公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十九)培育名牌产品。从2003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非公企业,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非公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州、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发展外向型非公经济。支持非公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企业以技术、实物投入和产品出口,到国外组建加工企业,开办商业贸易网点,带动我省的产品、劳务出口,走向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