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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抓落实,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非公企业和经营者,税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按核定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核定税额。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为企业和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十)补充专项扶持资金。从2003年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补充我省非公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原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也要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并列入预算。各级专项发展资金应主要用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非公经济园区建设的扶持,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项目贷款贴息。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十一)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到2004年要建立起我省各级非公经济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降低成立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省、地、县注册的担保公司资本金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各地(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商业性担保有限公司;要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然人等牵头出资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要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由社会团体办的信用担保机构,民政部门应按社团法人准予注册登记。各类担保机构要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补偿机制。完善对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贷款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十二)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的贷款支持,积极创新适应和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品种,积极试行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动产质押担保贷款、应收款质押贷款、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鼓励有条件的非公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建立非公企业信用资料库,实现非公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制度化、社会化。
  (十三)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非公企业重组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非公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并购,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非公企业上市筹集发展资金,对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中药现代化产业(云南基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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