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一行业准入。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和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工程建设的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六)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非公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自营进出口权,使其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非公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登记,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三、实行税费优惠鼓励政策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非公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