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3]5号 2003年4月18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抓住机遇,集中力量,着力解决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现非公经济的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推进云南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毫不动摇地大力发展非公经济
(一)提高思想认识。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具活力的经济成分。加快发展非公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我省调整所有制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开放水平、增加就业岗位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没有非公经济的大发展,就没有云南经济的大发展;没有一大批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成长,云南经济就缺乏生机与活力。抓非公经济发展,就是抓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就是让一切创造源泉充分涌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大战略抓紧抓好。
(二)全力营造发展环境。加快非公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认识上放胆、政策上放宽、比例和范围上放开、规模上不限、机制上放活、政治上放心,把国民待遇原则真正落到实际工作中,消除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法规和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做法,努力营造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法律上有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开创非公经济突破性发展的新局面。
二、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三)依法进行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地方对非公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确需审批的,必须重新公布前置审批的行业、产品条件。要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条龙”或“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四)降低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计价入股;清理注册登记收费项目,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非公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