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区改造密集地段,执行上表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0%。
第二十七条 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组团公共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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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最小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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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区公共绿地 │ 2.0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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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公共绿地 │ 0.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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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团公共绿地 │ 0.0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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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 不低于0.04公顷且宽度不得低于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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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内绿地面积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二)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是指建筑的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以万平方米/公顷表示,地下室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三)低层住宅,是指一层至三层住宅(含三层)。
(四)多层住宅,是指四层至六层住宅(含六层)。
(五)中高层住宅,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含九层)。
(六)高层建筑,是指高度为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七)正面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主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八)侧面间距,是指两建筑物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