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不低于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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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红线宽度(W)│ 后退距离(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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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50m│ 3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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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W<50m│ 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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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W<40m│ 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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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W<30m│ 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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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20m│ 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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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应同时满足城市绿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沿街建筑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即:H≤1.5(S+W)。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
第二十五条 铁路、公路、河流和工程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后退规划红线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城市规划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第七章 建筑用地的绿地
第二十六条 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威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的规定,绿地率的控制指标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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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别│ 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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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层住宅│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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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中高层住宅│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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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住宅│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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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办公│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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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金融│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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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娱乐、宾馆│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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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学校、科研│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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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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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疗养院│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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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区│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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