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学校教学楼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托幼建筑其生活用房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上述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36米。
(二)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不含本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8米,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三)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不含本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与居住建筑(含本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的正面间距除满足日照要求外,且不小于10米,上述文教卫生托幼建筑之间正面间距、与非高层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16米。侧面间距按第十九条(五)项控制。
(四)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非居住建筑(不含本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24米,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六章 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当界外是空地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高层住宅与南北居住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8米;与南、北非居住用地(不含第二十二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用地)边界间距分别按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不小于5米控制;与东西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4米。
(二)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南北非居住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4米,与南北居住用地的边界的间距按本条(一)项规定控制;与东西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4米。
(三)本条(一)、(二)项中所列建筑与被遮挡一侧第二十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用地边界的间距按建筑物高度的1倍控制,且非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8米,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不含第二十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不小于5米。
(四)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一侧居住用地、第二十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托幼建筑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24米;与南北非居住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6米,与东西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7米。
当界外是保留建筑用地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间距,在满足建筑之间间距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不小于4米。
第二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