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 建筑物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或通透围墙隔离,不得砌筑实体围墙。
第十二条 建筑物需扩建、改建时,原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出具对原有建筑物结构的安全鉴定书。
第十三条 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国家统一基准测绘的附有现状地形地物的1:500建筑总平面图。表示范围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线以外至少50米。表示内容包括单体平面设计尺寸、建筑物座标、层数、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距离、主要出入口方位、场地竖向设计、停车场设计、室外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工程以及各类配套基础设施等。
(二)注明尺寸的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三)建筑物各个立面图(须注明装饰材料、色彩及霓虹灯装饰)。
(四)建筑物的主要剖面图。
(五)方案设计说明书。
(六)方案效果图。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以下统称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未列入本规定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