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宋远方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安全、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分类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 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依据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完善程度来确定。海拔60米以上或坡度大于25%且无需改造旧建筑物的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建筑物除外。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