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
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3]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暂行办法
为规范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
(一)所聘顾问必须政治倾向积极,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改革开放,愿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二)所聘顾问应热爱威海,热心威海事务,有为威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的愿望。
(三)资历较深,经验丰富,能对威海的发展提出见解深刻的意见和建议。
(四)身体状况良好。
二、范围
(一)有较高的经济管理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专家、教授、学者及知名财团负责人。
(二)在政界、经济界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
(三)对威海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三、程序
(一)市直各部门、各市区拟提请市政府聘请的顾问,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将拟聘人员的简历、所在单位(企业)情况、与威海经济交往和合作情况以及本人健康状况等背景资料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人事局;拟从境外和港澳台地区聘请的,还应抄送市外经贸局、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国家安全局及有关涉外工作部门。
(二)由市人事局召集有关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具体聘任手续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原则上待受聘人来访或市领导出访时,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颁发聘书。
(四)聘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以市长的名义发给受聘人。
(五)应聘人员聘期一般为5年。应聘期满需续聘的,要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对长期失去联系或未发挥顾问作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
四、权利与义务
(一)受聘顾问有权利和义务为威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及建议,并积极为经贸合作牵线搭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