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
 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3]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暂行办法

  为规范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
  (一)所聘顾问必须政治倾向积极,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改革开放,愿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二)所聘顾问应热爱威海,热心威海事务,有为威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的愿望。
  (三)资历较深,经验丰富,能对威海的发展提出见解深刻的意见和建议。
  (四)身体状况良好。
  二、范围
  (一)有较高的经济管理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专家、教授、学者及知名财团负责人。
  (二)在政界、经济界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
  (三)对威海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三、程序
  (一)市直各部门、各市区拟提请市政府聘请的顾问,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将拟聘人员的简历、所在单位(企业)情况、与威海经济交往和合作情况以及本人健康状况等背景资料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人事局;拟从境外和港澳台地区聘请的,还应抄送市外经贸局、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国家安全局及有关涉外工作部门。
  (二)由市人事局召集有关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具体聘任手续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原则上待受聘人来访或市领导出访时,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颁发聘书。
  (四)聘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以市长的名义发给受聘人。
  (五)应聘人员聘期一般为5年。应聘期满需续聘的,要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对长期失去联系或未发挥顾问作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
  四、权利与义务
  (一)受聘顾问有权利和义务为威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及建议,并积极为经贸合作牵线搭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