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5日)废止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宋远方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威战略的实施,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设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