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卫生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要求,2003年年底前,撤消现有卫生防疫站、结防所、皮防所、检疫站等相关机构,重新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地市级以上相关机构保持对应关系;人员编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90%。到2004年底,业务用房达到部颁标准。到2005年底,实验室建设及信息系统装备和检测能力达到国家基本标准要求。
3.环翠区和两个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2003年年底前,环翠区、高区、经区要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各组建1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齐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9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设实验室,所需卫生检验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业务用房面积参照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标准,并配备工作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并入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网。
4.镇(城市社区)以下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组织建设。2003年年底前,镇卫生院要设立防保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设立防保组,村卫生室要设立专(兼)职监督检查员,并按规定配齐人员。
5.各级行政区划内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明确相应机构或人员依法承担疾病监测任务。
二、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
传染病救治机构是由政府举办的实施传染病救治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赋予的各类传染病的诊疗救治职责,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实施法定传染病的预防、诊断、治疗任务。
坚持“依法建设、分级负责、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平战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科学预测人口变动和传染病发病趋势,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化传染病救治资源配置,保证必要的资源储备。坚持应急性与经常性相结合、近期应对与长远发展相结合、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充分发挥救治体系的整体效益,切实提高救治能力。争取2-3年内,形成以市级传染病医院和县级市综合医院传染科为基础,以镇卫生院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为辅助,以综合医院传染病救治资源为储备,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够满足紧急应对与日常工作需要的传染病救治体系。
(一)市传染病医院建设。按照《山东省传染病医疗机构建设参考标准》的要求,2003年年底前,新建1所结构设施符合传染病诊疗和防护要求、设备先进、技术精湛的传染病医院,设置床位15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