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威政发[2003]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维护林业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权证是确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开展林木、林地确权发证工作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林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和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法律依据;是解决林木、林地纠纷,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和打击毁林违法活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确权发证的重大意义,讲明林权登记发证与林权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关系,使基层和广大群众主动配合、自觉参与林权登记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登记发证的范围、时间
我市现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农民房前屋后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均应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新证时,旧证要收回,原有的各类林业权凭证一律作废。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04年10月底完成,同年11月进行检查验收。
三、登记发证遵循的原则
(一)林权稳定性和政策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林权登记工作既要尊重历史,又要考虑现实,以历史资料、原始合同和当事人实证为依据,逐单位、逐户、逐地进行核实,合理确认林地四至界限,如实清点林木,妥善解决好林权纠纷,明晰林权隶属关系。对已变更权属或已继承、转让、抵押的,要依法进行林权变更、抵押登记,发放证书,但不能变更内容。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林权登记后,及时将核实情况、审查结果等张榜公布,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林权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三)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权属清晰的,包括退耕还林、绿色通道、速生丰产林等新增林地和林木,应优先进行确权发证;对权属不清或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的,待理清权属后,再颁发林权证。
四、加强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