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数、严重程度和市(区)及开发区有关部门的请求,动员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准备;对受到严重影响的区域和单位给予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的紧急支持。必要时向周边地区通报突发事件调查和处理进展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技术或设备的支援;设立咨询电话,解答群众的疑问。
(三)可能发生水源污染时,启动应急水体,实行按计划供水。
第六十九条 三级响应期间,全市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教育,让本市所有人员了解事件的主要情况,自觉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二)对传染性疾病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
(三)可能或已经发生水源污染时,采取紧急关闭本市水源,禁止在可能受污染的水域和海域作业、游玩等措施。
第七十条 末例病例治愈出院一定期限内无新发病例出现,指挥部可以宣布本次响应结束。
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总结,并于7日内报指挥部。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七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和确定突发事件的类型、分级,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七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启动由由本级政府决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指挥部宣布。
第七十三条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七十四条 国家、省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持有效证明,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节 医疗卫生机构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掌握有关疾病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收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按照有关的技术方案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第七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转送、接诊传染病病人、从事相关研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七十七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节 相关单位处理
第七十八条 各学校、托幼机构、工厂应加强对师生和员工的健康监护与健康教育,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加强体育锻炼,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防病措施;发生传染性疾病的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发生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的单位必须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停止使用有关设施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