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短期内,同一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死亡病例。
第六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突发事件:
(一)本市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二)强活度放射源或巨大量剧毒物品丢失、泄漏、被盗,有多人中毒损伤或中毒。
(三) 短期内,同一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有多宗死亡病例。
(四)未来24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五) 短期内,同一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多宗死亡病例。
以上分级,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节 应急响应
第六十四条 应急响应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启动应急预案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宣布,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分为四级响应。
第六十六条 预备级响应期间,卫生和相关部门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预备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点加强监测、分析、研究和评估,适时向指挥部报告事件动态。
(二)进行人员、物资、设备等准备。
(三)针对已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的事件,普及有关防治知识。
(四)可能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时,卫生和供水部门共同加强水源监测,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五)必要时对易受感染或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性防护等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一级响应期间,指挥系统及相关单位在预备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内容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针对突发事件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毒情扩散,同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检测,必要时将采集样品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加强监测和健康教育,密切观察事件动态。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实行指定医院收治,同时做好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四)各市区、开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指定一所医疗机构收治病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情形和发生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合理调配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紧急支持,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确认首发病例。
(五)可能发生水源污染时,采取储备水源等措施。
(六)对于投毒、人为破坏及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事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本级政府报告收治人员健康状况时,及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查明事件真相。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产、停课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二级响应期间,指挥系统及相关单位在一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区)及开发区相关部门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事件对人群健康的不利影响;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市(区)政府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措施;各镇(街道)和村(居)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