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十五条 接到报告的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五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注意保密,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一节 突发事件分级
第五十九条 根据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等级,即预备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备级突发事件:
(一)其他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本行政区域存在传入可能,尚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二)其他地区放射源或剧毒化学品丢失、泄漏、被盗,可能流入本行政区域。
(三)其他地区近期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某种食品或接触某种化学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本行政区域有该种食品或化学品,但未有群体中毒报告。
(四)未来96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五)其他地区发生群体性原因不明的疾病,本行政区域存在发生或传入的可能。
第六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突发事件:
(一)其他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本市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二)大量低活度放射源或剧毒化学品丢失、泄漏、被盗,尚无人员伤亡报告。
(三)短期内,同一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无死亡病例。
(四)未来72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五)短期内,同一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无死亡病例。
第六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突发事件:
(一) 其他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传染病疫情已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性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二)大量中活度放射源或剧毒化学物丢失、泄漏、被盗,出现人员损伤或中毒。
(三)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并有死亡病例。
(四)未来48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