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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部门应急控制队伍的自我防护专业培训,按照防疫的要求配备防护装备。
  各有关单位应重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卫生防疫、放射防护、生化防护、卫生工程等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若干技术指导组。医疗救护专家组指导病人的诊断、救治及医疗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病原学检测技术指导组指导开展病人或生产环境样本采集、运送以及病原体或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科技力量对公共卫生共性技术进行攻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五条 卫生、公安、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第三章 预防

  第四十六条 市及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级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七条 卫生和各相关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预防和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企业的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五十条 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并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康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章 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报告制度。
  对突发事件中的病例、疑似病例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十三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卫生部纳入法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病人,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向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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